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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htm
2013-06-06 00:00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提升高校办学质量,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本科高校,按照2004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厦门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费213号)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即:

  一般专业4200元/生、学年;

  医学、飞机工程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允许上浮20%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部属院校及进入“211工程”学校和重点学科可在上浮3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收费标准。

  二、达到上述办学条件的学校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其余高校仍按2000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四、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闽台合作办学、国际课程班、软件专业等特殊办学形式的收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学校,其学分制学费可在不高于省定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制定不同专业按学分收费的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学校应继续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落实奖、助、贷、减、免等各项资助政策,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困难而辍学。

  七、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严禁各项乱收费。学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并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各有关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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