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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2008-03-14 00: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漳师财〔2008〕4号  漳师纪〔2008〕3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收费管理,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管理原则: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全部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2、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坚持成本补偿;

3、“谁主管、谁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

4、合法、规范,公开、透明。

二、管理对象、内容:

1、学院的收费对象:所有享受学院各种资源的人员。

2、学院的收费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代收费三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2) 服务性收费:未纳入学院教学计划的网络通讯、计算机上机、资料复印、教学设施(房屋、场地、设备仪器)租用等收费。

3) 代收费是指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学院帮助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指: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等。

三、管理收取细则:

1、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一律按省、市教育行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文件收取、管理。

2、学院内拟收费的单位应向财务处提出书面收费申请(如上机、复印、遗失证件补制等)。申请内容包括:收费的理由、收费项目、交费对象、收费的标准及依据、收费期限。财务处根据申请的项目,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院监审处备案。对于需要报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收费。

3、代收费秉持“合理考虑损耗、不盈利、多还少补”,由学院授权的行政单位,严格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取。

4、经确认准许收费的项目,由收费的组织单位与财务处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
     5、学院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的票据,不得自制、自购,收费单位根据需要到财务处领取。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各收费单位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没办理核销手续前,不得领用新票据。
     6、院内单位的收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按照学院的有关文件实行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

四、收费监督检查:

1、公开、公示。执行单位必须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方式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于众。实行动态管理,长久置放、醒目清晰。

2、责任追究。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纳入执行单位主管领导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纪委、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收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学院收费接受社会监督。人们有权向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直至上级相关部门举报违规收费现象。
 
                               

漳州师范学院财务处     漳州师范学院监察审计处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主送:各系、各部门

抄送: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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