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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0-03-31 00:00  

漳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教科[2010]9号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一)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基础重点研究计划(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及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研究项目、各类国家级人才基金/奖励项目;

(二)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重点项目和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国防军工项目;

(三)一般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其他计划项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等;

(四)横向协作项目,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等;

(五)国际合作项目,学校与境外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等合作的科研项目;

(六)学校配套的研究经费、学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及院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第一责任。学校分管财务、科研的校级领导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申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

(四)办理科研项目及设备器材购置的预算,办理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批手续,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五)参与编制科研项目概预算及合同签订,参加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四)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第七条 课题组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三)在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权限内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参与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说明。 

第十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报科研处,按拨款部门要求重新报批。校内项目配套经费及人才引进启动经费若有调整,须报科研处审批。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他支出。

(一)劳务费:

1.劳务工工资、学生助研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2.加班费:横向课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课题组成员可领取加班劳务费,按照其报送科研处的预算执行。

纵向课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横向课题(含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位经费总额的40%(含计提的2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校内配套经费、校内课题费按纵向课题管理。

(二)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包括科研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版面与成果评审鉴定费、合作交流费、数据采集费等。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及参加与项目研究有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附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出差时间5天以内,有住宿发票的,出租车费可凭据按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报支,差旅费其他报销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 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5.资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

6.邮电费:包括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上网费、传真费等。

7.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8.论文版面与成果评审鉴定费:指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和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费用等。

9.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校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工作费用。

10.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置、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1.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样品费等。

2.试验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六)管理费:由科研处按有关规定通知财务计提,纳入学校预算。纵向理工科课题(不含配套经费)按8%提取;纵向文科课题(不含配套经费)按5%提取,横向课题按15%提取;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校内配套经费和校内课题费不提取管理费;经费下拨部门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按规定执行。(注:拨转给协作单位的协作研究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七)其他支出: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其中纵向课题接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横向课题接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出具“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并转财务处,财务处按此通知入账,开设项目经费编号,并通知科研处发放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在研期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项经费使用必须是项目立项批准书下达后发生的)。

第十五条 各项目使用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审批。

单项使用经费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报销,单项使用经费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须由科研处及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单项使用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还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报销。

第十六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课题原则上按下拨经费额度给予报销;一次性拨款的课题(除院内课题外)在结题前报销70%,其余30%待结题后给予报销;院内课题经费原则上分二次给予报销,第一次在结题前给予报销50%,第二次待结题后再一次性给予报销完剩余50%并结账。

第十七条 涉及协作研究需要拨转的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拨转时应向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立项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由科研处及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批准后方可拨转。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部门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调研出差的差旅费须填写《科研调研报销审核表》(见附件),经课题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为课题组负责人时,须经负责人所在部门分管科研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第六章 科研器材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采购、入库等手续后方能报销,其仪器、设备由所属部门管理使用。资产的处置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课题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对于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后续研究使用方案,由科研处报送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院有权予以结账,并将结余经费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以及已调离我院的人员,课题经费(除按有关规定,必须转走继续研究的省级以上项目经费外)一律由科研处应收回项目经费卡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将结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适时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组长,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本校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适时向学校党委和校长报告科研经费预决算执行和科研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向教代会报告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督促科研处、财务处通过校务公开载体,实时公开学校的科研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监审处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军工项目除外)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科研经费管理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调研报销审核表

 

                               

  漳州师范学院财务处

                                 漳州师范学院科研处

                               OO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科研调研报销审核表

                         编制时间:       

调研时间

调研详细地点、单位

   

 

   

 

   

 

参加调研人员

岗位(职务、职称)

 

 

 

 

 

 

 

 

 

 

 

 

 

 

 

 

 

 

调研内容

 

 

经费来源

 

课题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意见

                                         

                                        制表人:

备注:1、调研地点要详细到交通工具上体现的到达地点。

  2、报销人如果是课题负责人,则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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