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闽师大[2000]3号
院各系、各部门:
根据闽纠办明【1999】1号《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以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违纪问题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院将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在闽师大【98】183号文《闽南师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预算外资金统一由学院一级财务收取,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取业务,否则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需报物价委员会批准,各单位应提前二个月将拟收项目、标准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向物委申请报告。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做的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五、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第二天即可使用,院财务处负责按月上报用款计划,核拨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六、对于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根据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统一进入学院的“教育事业收入”,各系和部门的成教收入则由财务处按院有关文件规定比例进行核拨,由成教二级财务进行经费指标分配,控制、使用、管理及核算办法与同预算内经费相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七、为了便于财务管理,由成教经费的系和部门到成教二级财务报支时,单位签批人应在原始凭证上签“从成教经费报支”字样,原始凭证均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八、单位的成教经费除用于办班成本外,还可弥补预算内正常经费的不足,但发展与福利比例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九、使用成教经费发给教职工个人的讲课金与福利费,由二级财务负责向一级财务上报个人所得金额及名单,由财务处于次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严禁非财务机构管理预算外资金,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十一、本细则自二OOO年一月十日起试行,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办法及规定于生效之日起废止。
漳州师范学院
二OOO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