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学生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闽师大[2007]2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活动费是用于学生活动的专项经费,所有权属于学校,由各单位在预算控制的范围内使用支配,财务处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坚持励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四条 学生活动费使用范围如下:
1、
学生活动相关的办公费(笔墨、纸张、颜料、电池等)、印刷费(复印、电脑刻字、喷绘、奖状、请柬等)、交通费(车船票、租车船票、市内交通费等)、少量报刊杂志及资料费;
2、
学生活动、演出或比赛费用(场地费、胶卷及彩扩、磁带或VCD、矿泉水和少量点心费、演出或比赛服装费、演出化妆品、活动评选名次的奖金奖品费、误餐费、竞赛指导教师、评委或裁判员的劳务费等);
3、
重病学生慰问;
4、
学生讲座费;
5、
毕业生活动费(须填写申请表);
6、
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学生活动开支,由学生处和财务处审核是否准予报销。
第五条 学生活动经费禁止用于下列开支:
(1)与学生活动无关的开支;
(2)无正式票据的开支;
(3)各类罚款、滞纳金。
3、特殊性的开支,由学生处负责审核是否准予报销。
第六条 学生活动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批,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标准使用。如发现违规的行为,财务处应及时制止、纠正。
第七条 对财务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开支,财务处一律不受理报销,予以退回。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闽南师大学生工作处
闽南师大财务处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