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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7-11-19 00:00  

闽南师范大学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闽师大[2003]5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经费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四项经费。

第三条  教学经费所有权属于学校,在预算控制的范围内由各单位使用支配,财务处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学经费的使用坚持励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五条  教学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学开支。其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其开支标准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四项教学经费中不能开支的项目包括:招待费、福利费、房屋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在教学经费中不能开支的项目以及用于函授、自考、继续教育等成教学生的教学成本和其他开支,只能在各教学单位的成教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四项教学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 教学业务费包括学生实习经费、论文答辩费、资料讲义费、教学用品和耗材及加工、运杂费等用于各教学环节的开支。实习经费包括: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行李运输费、伙食补助费等。论文答辩费指论文纸张费、印制费、外聘专家的差旅和食宿费等用于学生论文答辩方面的开支。教学用品和耗材指用于学生教学实验的试剂费、检测费、评审费等实验费用和教师备课的纸张费、教案的印制费、学生考试费用、教师授课的粉笔等耗用品。

2. 教学差旅费指各教学单位的人员参加教学会议、进行学术交流、教学调研、资料收集、教材编审调查等业务活动的住宿费、旅差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学生教育实习时带队教师的差旅费等。

3. 体育维持费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所必备的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跑鞋、铁饼、标枪、铅球等器材)和运动服装的购置费、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师生员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等零星费用。

4.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指专门用于学生教学及实验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日常开支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维修、实验室改造、设备购置费

第七条  教学经费是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保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批,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标准使用。如发现违规的行为,财务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有权建议学校收回违规资金。

第八条  对财务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开支,财务处一律不得受理,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务处、教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00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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