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闽南师[2002]1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学校一级财务和二级财务单位。
第四条 企业化管理的后勤经济实体、基建二级财务、校办企业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建立本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二、会计审核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审核岗位和复核岗位不得由一人承担。
第七条 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相符。严禁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在填制的会计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九条 审核人员要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复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十一条 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有权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复核人员要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力度,除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外,还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长。
第十三条 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同时具体分管不同经济业务的审核人员也应当定期轮换,期限暂定为两年。
第十五条 贯彻有效的内部报告制度,逐级审批,层层把关。凡涉及到大额资金业务时,财务人员应当根据《漳州师范学院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责授权范围内按照具体审批内容办理。对于超出本岗位权限和重大的经济业务,应该层层向上级主管请示报告,在获得授权批准之后方可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做主处理。
三、 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现金的收支
(一)出纳人员应根据有审核人员签字的会计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
(一)银行出纳负责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购买。
(二)现金支票由现金出纳保管,领取现金时,现金出纳将填写后的现金支票交综合科科长等人盖印鉴章。
(三)银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使用转账支票时,银行出纳应根据转账申请单填写支票,再将转账支票交综合科科长等人盖印鉴章。
(四)银行出纳每日送往银行的票据应在“送支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送票经办人签名。
(五)银行回单应由银行出纳在“银行单据交接表”上盖章,并在每笔回单下所附转账申请单及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账付讫”章。
(六)会计接交银行单据时,仔细核对所附原始凭证,经核实无误后签名。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的核对检查
(一)综合科科长应组织会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科设专人负责学校与银行账的核对工作,并在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再将银行对账单交财务负责人与审计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十九条 印章的保管
(一)个人名章必须本人或者其授权人保管。
(二)综合科科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