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闽师大[2002]14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明确学校各级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学院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 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人员,是指与学校财经工作直接有关的人员,主要包括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所称的经济责任制是指以上人员在学院财经工作中可行使的职权、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会计核算采用“集中核算与部分二级核算相结合”的模式。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各级人员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负责,使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经济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校长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并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审查学院年度预算,提交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学校的综合财力。
(四)审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及重要的经济合同。
(五)审批学校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
(六)审定学校重要的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等。
(七)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审定学校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保证院内各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名财务处负责人,并根据党委会决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五条 分管财务副校长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
(二)领导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审定预算基本原则,审核基建投资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和重大开支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预算控制。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审定校内各单位上交学校的收入指标,保证学校收入逐年稳步增长。
(四)研究学校重要的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五)对学校重要的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校长审定。
(六)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关系,保证学校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审查学校各级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审定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各副校长对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审查分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并在审查后的预算表上签字。
(二)负责领导各分管业务部门按照学院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三)按其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一)在学校主管领导下,负责财务处全面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制定院财务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主管计划管理科。
(二)根据财政补助收入和学院各项收入,结合学院事业发展计划,主持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决算,审核经费分配方案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三)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负责草拟、解释和解答院内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并负责执行、监督、检查、促进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掌握经费执行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研究解决办法。
(四)充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预测经济前景,对专项开支和特殊情况,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向领导提供决策资料,为学校领导进行经济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五)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和拟定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方案,负责对外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物价、银行、税务等)的联系工作。
(六)负责做好财税物价大检查、审计等专项检查工作。
(七)认真履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带领全处同志全面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
第八条 财务处副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处长做好财务处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会计核算科、审核结算科和资金管理科。
(二)负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务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及纠正,重大问题应向学院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履行大额资金支付复核职责,负责财务监控、监督,为规范财务开支,当家理财发挥参谋策划作用。
(四)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以便领导进行决策。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规定认真审查报出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督促及时报送。
(五)负责财务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根据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以及有关的经济信息进行财务预测,对专项开支和特殊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为领导提供决策资料。
(六)配合处长协调、处理财务人员之间和本部门与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七)配合处长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努力完成学院下达任务。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在财务处处长的指导下,负责和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保证本单位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二)对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开支。
(三)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收入,及时完成上交学校任务和回收款项,依法纳税。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预决算,按时向学院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五)研究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问题,报批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七)组织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保证其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在分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及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工作,参与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二)按时编报有关报表、资料,及时办理向学校缴款及向国家纳税等事宜。
(三)起草本单位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章,提交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并向学院备案。
(四)参与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的研究论证,完善有关财务手续,考核其经济效益。
(五)组织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加强收入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七)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校有企业负责人要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
(二)对学校投入的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保证按学院制定的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费、利和返还工资。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一)在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编制预算初稿。预算确定后,及时下达到各单位。
(三)审查汇总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初稿,经领导审定后及时上报。
(四)认真核对各项拨款,及时催收应回收款项,积极完成上交任务。
(五)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六)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好各种印章。
(七)调研有关重要财经问题,起草相关财经制度初稿,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八)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管理好各种收费票据,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闽南师范大学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