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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2007-12-17 00:00  

 

 

 

 

 

漳师财〔2007〕12号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2号)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1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等经济业务(包括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俱、绿化费、维修费、运动服、办公用品及学生活动用品等)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请各系各部门经费审批负责人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把关。财务处对超过限额的发票不予报支现金。

 

 

 

漳州师院财务处

O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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